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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器的安全知识

发布:2018-02-26 17:02:30  阅读:(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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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过热由于施工、制造不当而形成线路和设备固有缺陷,或使用方法不正确等因素造成短路接触不良、机械摩擦、通风散热条件恶化等,都会使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整体或局部温度过高,从而引燃易燃易爆物质而发生 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过热由于施工、制造不当而形成线路和设备固有缺陷,或使用方法不正确等因素造成短路接触不良、机械摩擦、通风散热条件恶化等,都会使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整体或局部温度过高,从而引燃易燃易爆物质而发生电气火灾或爆炸。

  1 电气火灾和爆炸形成的原因

  1.1 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过热由于设计、选材、施工、制造不当而形成线路和设备固有缺陷,或使用方法不正确等因素造成短路、过载、铁损过大、接触不良、机械摩擦、通风散热条件恶化等,都会使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整体或局部温度过高,从而引燃易燃易爆物质而发生电气火灾或爆炸。

  1.2 电火花和电弧

  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发生短路或接地故障、接头松脱、炭刷冒火、过电压放电、静电放电、熔断器中熔体熔断、电器触头开闭等都会产生电火花和电弧。电火花和电弧不仅可以直接引燃或引爆易燃易爆物质,电弧还会导致金属熔化、飞溅而构成引燃易燃物品的火源。所以,在有火灾危险场所,尤其是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电火花和电弧是引(环保设备应用)起爆炸和火灾的重要因素。

  1.3 电热和照明设备使用不当电热和照明设备使用不当或使用时不注意安全要求,也是引起火灾和爆炸的原因之一。

  2 电气火灾和爆炸的预防措施

  2.1 排除易燃易爆物质

  2.1.1 保持良好的通风,以便把易燃易爆气体、粉尘和纤维的浓度降低到爆炸限度之下。

  2.1.2 加强存在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容器、管道和阀门的密封,以断绝上述危险物质的来源。

  2.2 排除电气火源

  2.2.1 正常运行时能够产生电火花、电弧和危险高温的非防爆电气装置,应安装在危险场所之外。

  2.2.2 危险场所应尽量不用或少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2.2.3 在危险场所,应根据危险场所的级别,合理选用电气设备的类型并严格按规定安装和使用。

  2.2.4 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⑴ 爆炸危险场所所敷设的电缆和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不得低于500V。工作零线应采用与相线截面相同的绝缘导线共管敷设。

  ⑵ 易发生火灾场所内的电气线路,应采用无延燃性外护层的电缆和绝缘导线敷设,其额定电压不得低于500V,铝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高压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

  ⑶ 正确选用保护、信号装置和联锁装置,保证在电气设(环保技术)备和线路过负荷或短路故障时,及时、可靠地报警或切除故障设备和线路,防患于未然。

  ⑷ 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或

  ⑸ 突然停电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场所,应有两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且两电源间能自动切换。

  ⑹ 加强对线路和设备的维护、试验、检修和运行管理,确保电气装置的安全运行。

  2.3 在土建方面的防火防爆措施

  2.3.1 采用耐火材料建筑,与危险场所毗邻的变、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变压器室与多油开关室应为一级;隔墙应用防火绝缘材料制成,门用不易燃材料制作并向外开。

  2.3.2 充油设备间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⑴ 油量为2500kg以上的室外变压器,应保持不小于10m的防火间距。

  ⑵ 露天油罐与主变压器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不能满足时,其间应设防火墙。

  ⑶ 电容器室与生产建筑物分开布置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相邻布置时,隔墙应为防火墙。

  2.3.3 电气建筑或设施应尽量远离危险场所,室外配电装置与爆炸危险场所的间距应在30m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严禁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两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2.4 常用电气设备本身的防火防爆措施

  2.4.1 导线和电缆的安全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长期工作电流;供用电设(环保设备应用)备不可超过其负荷能力,以防止线路或设备过热;特别应监视变压器等充油设备的上层油温,勿使其超过允许值。

  2.4.2 保持电气设备绝缘良好,导电部分连接可靠。定期清扫积尘。

  2.4.3 开关、电缆、母线、电流互感器等设备应满足热稳定的要求。

  2.4.4 当发现电力电容器的外壳膨胀、漏油严重或声音异常时,应停止使用。

  2.4.5 保护装置应正确整定,可靠动作;操作机构动作应灵活可靠,防止拒动。

  2.4.6 保护环境应通风良好,机械通风装置应运行正常。

  2.4.7 使用电热、照明以及外壳温度较高的电气设备应注意防火,并不得在易燃易爆物质附近使用这些设备。如必须使用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

  3 电气灭火及其注意事项

  3.1 先断电后灭火

  3.1.1 停电时,应按规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严防带负荷拉隔离开关。在火场内的开关和闸刀,由于烟熏火烤,其绝缘水平可能降低,因此,操作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

  3.1.2 切断带电导线时,切断点应选择在电源侧的支持物附近,以防导线断落后触及人体或短路。切断低压多股绞线时,应使用有绝缘手柄的工具分相剪断。非同相的相线、零线应分别在不同部位剪断,以防在钳口处发生短路。

  3.1.3 需要电力部门切断电源时,应迅速联系,说明情况。切断电源后的电气火灾,多数情况可按一般性火灾扑救。

  3.2 不切断电源灭火的安全措施发生电气火灾,一般应设法断电。如果情况十分危急或无断电条件,就只好带电灭火。为防止人身触电,带电灭火时应注意安全。

  3.2.1 带电灭火时应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剂,例如二氧化碳、四氯化碳、1211、干粉灭火剂。不得使用泡沫灭火剂和喷射水流类导电灭火剂。

  3.2.2 扑救人员及所使用的导电消防器材与带电部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3 高压电气设备或线路发生火灾时,在室内,扑救人员不得进入距故障点4m以内范围;在室外,扑救人员不得接近距故障点8m以内范围。如进入上述范围,必须穿绝缘靴,需接触设备外壳或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3.2.4 对架空线路或空中电气设备进行灭火时,人体位置与带电体之间的仰角不应大于45